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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日报海外版     日期: 2009-03-20      【字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示意图

 

 

  新中国诞生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首次依据选举法进行了空前规模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

 

  ●人大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是中国根本政治制度,首先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政治力量的源泉,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其次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各种国家制度的源泉,如婚姻家庭制度、民事商事制度、国家机构的制度、刑事制度、诉讼制度,等等,都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创制出来的。

 

  ●人大代表的选举

 

  在中国,从中央到地方共有5级人民代表大会,它们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在中国,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国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使选民或者代表在选举中有更充分的选择余地。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广泛的代表性。平均每43万人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各个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有1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议案,参加选举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他们通过各种形式,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保证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他们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会议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它们选出的代表。

 

  ●全国人大的组织和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5年,每年一般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宪法规定,主要有:

 

  (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四)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也是5年。

 

  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由宪法规定,主要有: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解释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决定特赦。

 

  (四)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等,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