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造在岸和离岸联动枢纽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建议

来源:研究室日期:2020-05-13 【字号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以来,中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产业链分工和贸易往来不断加深。来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型机构存在协调和整合国内在岸业务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离岸业务的政策需求。同时,国内企业在沿线国家的投资布点也日益增多,这会产生大量围绕中国与沿线国家间的投资和贸易往来。这些复杂的中间品和最终品贸易需要通过在华功能型总部统一处理订单与贸易结算,整合在岸和离岸业务,以降低全球供应链的综合成本。 

  为此,建议选取国内一些总部功能型机构高度集聚的地区,打造在岸和离岸业务联动枢纽,发挥其服务国家建设“一带一路”桥头堡作用。 

  具体建议: 

  一、建议以提升离岸贸易、国际转口贸易功能以及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离岸业务和境外投资税制为突破口。在“资金流”上,以打造在岸和离岸贸易结算联动枢纽为突破口。目前在国内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存在深度整合“在岸贸易”(即“两头在内”或“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贸易)和“离岸贸易”(即“两头在外”的贸易)跨境结算的需求,但受制于外汇监管以货物流凭证作为真实交易审核依据的管理模式,其资金结算中心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下一步,建议实现在资金流动便利方面的制度突破,打造在岸和离岸贸易结算联动的枢纽。 

  贸易税制设计上,以构建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联动的税收制度为突破口。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贸易往来不断深化背景下,在华功能型总部机构同时经营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成为常态。建议试点构建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联动的税收制度,以利于降低来华企业经营总部功能业务的税收成本,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贸易。 

  投资税制设计上,以构建境外投资利润汇回的激励性税收制度为突破口。目前,据统计,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占对外投资汇出金额比例不到5%,这不仅不利于本土企业协调国内业务与境外投资业务的资金使用,影响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的协调发展。为此,建议探索构建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境外投资税收制度,鼓励企业境外投资的利润汇回。 

  二、建立跨部门协同的离岸贸易企业分级外汇管理制度。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两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试点建立央行和外管跨部门协同的离岸贸易企业“白名单”制度,并明确“白名单”企业通过FT账户进行离岸转手买卖的外汇收支审核,不适用于汇发[2016]7号文件中关于以“三单合一”作为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的要求。可根据企业信用和资质,进一步完善“白名单”制度,实行离岸贸易外汇收支的事后核查制度,改变逐笔审核货权凭证的做法,提高离岸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便利化程度。 

  三、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离岸业务税收制度。建议在不侵蚀国内在岸业务税基的前提下,选取自贸区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离岸业务税收制度。对国际标准定义下的“两头在外”的离岸贸易按照国际惯例实行优惠所得税率(如10%对国内的在岸业务仍然沿用现行正常所得税率。由于企业同时进行多种贸易方式,可结合企业业务模式确定单个企业的离岸贸易业务收入比重,根据该比例对“两头在外”的离岸贸易业务优惠所得税税率。 

  四、建立沿线国家境外投资利润汇回的激励性税收制度。对在沿线国家投资的本土企业连续三年汇回境外利润的,第四年汇回利润在国内缴纳的所得税,可由发展专项支持资金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境内企业,返还资金要用于境内企业的经营发展,支持国内在岸业务与境外离岸业务的联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