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创造能力仍然存在明显不足和薄弱环节。由于长期以来实行的专利数量导向政策,造成了科研、学术界在知识产权创新上“重成果、轻专利”、“重申请、轻运用”、“重数量、轻质量”等功利化倾向,知识产权数量虽然众多,但大部分不适宜产业化或者缺少产业化价值,知识产权运用和商业化空间较小。
二是转化平台的效率较低、企业参与度有限。国内知识产权转化平台机构的运行效率及规模仍有很大的提高和完善空间,仍然存在“专利多,转化少,需求多,解决少”的情况。同时,企业在知识产权交易、产学研研发转化过程中参与度不高,社会资本投入较少,企业自身的自主知识产权转化能力不足。
三是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机制及后端保障有待完善。
为此,建议:
一是引导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精准对接产业需求。
二是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为知识产权转化提供良好环境。
三是逐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机制建设。